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温某向游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8月17日,月利率为2%。当天,游某便向温某账户转账支付了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温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
2019年,游某多次向刘某借款,累计借款金额达25万元。但游某无力偿还刘某的借款,于是在2019年9月4日,游某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温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及利息转让给刘某,转让价款冲抵游某向刘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协议签订后,刘某通过电话和快递的方式通知了温某,但温某收到通知后仍未偿还借款本息。
刘某无奈之下,委托邹婷律师将温某诉至法院,要求温某偿还借款263,200元及利息。一审中,温某辩称自己并未向游某借款,案涉20万元是游某代陈某偿还给他的款项,借条是受游某弟弟胁迫所写。邹婷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温某的辩解缺乏证据支持。如果案涉20万元是游某代陈某偿还借款,理应由陈某向游某出具借条,而不是温某。而且,温某在出具借条后未向公安部门报案,也未通过诉讼主张撤销,这不符合常理。
此外,邹婷律师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游某对温某享有债权,刘某对游某享有债权,游某将其对温某的债权权利全部转让给刘某,该转让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且已通知债务人温某,因此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刘某取得游某的合同权利,对温某享有债权。
一审法院采纳了邹婷律师的意见,判决温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游某的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温某应当偿还借款。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首先需要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签订详细的债权转让协议,并及时通知债务人。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债权转让协议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复杂的债权债务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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