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青岛,五xxxx协会作为原告,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将黑龙XXxxxx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青岛xxx粮油贸易XX(简称xxx公司)诉至法院。原告代表人是常x,xx公司代表人是赵xx,xxx公司代表人是高xx。原告拥有“五xxxxANG及图”和“五xx米”的注册商标,涵盖第30类商品如大米及制品,有效期限分别延长至2031年及2027年。原告指出xx公司和xxx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这些商标,造成混淆,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xx00元,并承担诉讼费。xx公司认为其使用“五x”是产地描述;xxx公司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在山东青岛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接手案件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xxx公司的进货凭证作为突破口。这些进货凭证是在案件发生前的一段时间内形成的,以纸质单据的形式存在,详细记录了xxx公司所售产品的进货渠道、时间、数量等内容。
密齐光是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企业合规、强制执行、不良资产等领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使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处理商标侵权这类案件时,他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能力,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都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密齐光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xxx公司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材料。在审查进货凭证时,他发现这些凭证的日期、来源等信息清晰明确。他将进货凭证与原告提供的侵权证据进行了仔细比对,还调查了供货方的资质和信誉。密齐光律师凭借其超过610件的办案经验,精准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之后,他向法院申请对供货方进行调查取证,以进一步证明xxx公司所售产品的合法性。同时,他提交了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据,以支持xxx公司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定xx公司和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x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xx00元,xxx公司赔偿1000元,两被告同时负担各自诉讼费。在结案前,密齐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xxx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不应承担过高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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