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舞台上,总有一些人凭借着专业的素养和坚定的信念,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王铖律师,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一员,执业证号为12110202110342669,自2021年开启执业生涯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刑事、婚姻家庭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让我们先走进王铖律师办理的一起关于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案件。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在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审批,安排毕X等人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X按安排行事,且2008年铁矿停产后未对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和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此被刑事拘留。王铖律师受理该案后,进行了深入了解。他发现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再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到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储存爆炸物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王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案件细节,为毕X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
再看王铖律师处理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被不起诉人孙X、毛X、崔X、田XX等人被辽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起诉。案件中,他们帮助被害人张XX办理贷款后,使用威胁、恐吓方式占用其财物。王铖律师作为辩护人,经过深入审查和分析。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X、毛X、崔X、田XX不起诉。王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证据的严格把控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为当事人洗清了嫌疑。
还有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那XX冒充“谭XX”与被害人宋XX确定网恋关系,伙同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骗取钱财。某某某经传唤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铖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为某某某进行辩护。考虑到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王铖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成了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
王铖律师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正式成为执业律师。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秉持“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他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要点,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他承办的众多案件中,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多次获赠锦旗。
王铖律师所在的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位于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从2021年执业至今,王铖律师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他在刑事、交通事故、离婚、遗产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出色的表现。他的每一次辩护,都是对法律的尊重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他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王铖律师必将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坚定的信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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