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中,原告A与被告A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支付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A申请仲裁被驳回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支持部分诉请,被告A不服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错误、无需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为由上诉,主张原告A自行脱岗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早于一审认定时间终止。
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怀疑被告A主张的“自行离职、劳动关系提前终止”说法。为查证,律师逐页翻看入职记录、工资结算凭证、个税申报记录、返岗通知等关键证据,制作《证据对比表》,将各项证据中的时间、事件进行详细对比。经过查证发现,原告A实际入职时间早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离岗未履行请假手续但未明示离职,被告A未正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且仍为其申报工资薪金税金、后续还通知返岗,足以认定被告A保留了原告A的员工身份。
接手本案的,是201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杨国鹏。该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准论证用人单位在保留员工身份期间支付基本工资的法定义务,以及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被告A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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