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器材厂依约交付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等长期拖欠。后该XX公司被其母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未通知债权人。器材厂起诉,一审胜诉,央企集团不服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这起案件的疑难之处在于,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继问题、租金结算的真实性以及钢模板租赁关系的认定,在法律适用和证据采信上存在争议。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首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其次,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还原真实租赁关系。最后,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结合河北献县办案经验,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要注重收集提货单、退货单、结算清单等完整凭证,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后的债务承继问题,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抓住关键要点进行论证。在面对对方不合理抗辩时,要保持清晰的逻辑和扎实的证据,精准驳斥对方观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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