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广安市XX区。原告刘XX、黄XX甲、黄XX乙分别是黄XX丙的亲属,在黄XX丙去世后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参与诉讼。被告为某某公司,是一家自然人独资公司。纠纷起因是黄XX丙在2019-2022年期间陆续向某某公司投资380万元,公司出具了收据确认款项为投资款,但公司未向黄XX丙出具股东出资证明、将其纳入股东名单等,黄XX丙也未享受股东权益。被告主张黄XX丙的股权由他人代持,且黄XX丙行使了股东权利,不应返还投资款。
莫川川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于四川广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接手此案后,他将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作为突破口。该信息是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书面材料,记录了公司从2019年XX月XX日到2020年X月XX日期间的多次股权变更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变更、投资人(股权)变更等内容。
莫川川律师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高级企业合规师。他多年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熟悉企业流程与商事交易模式。在本案中,其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和对企业运营的了解,能够准确把握公司股权变更、股东权益等关键问题,与本案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莫川川律师首先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公司股权登记信息中黄XX丙从未作为股东进行登记这一疑点。之后,他仔细比对了公司不同时间的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还调查了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微信聊天记录仅涉及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并非重大事项决策。莫川川律师依据这些调查结果,申请法院对公司股权代持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并提交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信息、收据等证据,以证明黄XX丙未成为公司股东且未行使股东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XX丙投入资金后未行使股东权利,投资目的未能实现,判决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XX、黄XX甲、黄XX乙返还投资款380万元并支付利息。莫川川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原告的诉求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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