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徐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后,因疾病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周杨辉律师接手此案后,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义”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从根本上瓦解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基础。同时,积极调取有利证据,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先生9万元保险金。
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准确适用法律,将李XX的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成功为破产企业追缴抽逃出资264万元及利息,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辩护领域,周杨辉律师同样表现出色。在职务犯罪案中,被告人李X因挪用资金和贪污被指控。周杨辉律师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关键点开展辩护,推动李X全额退赃,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危害。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李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避免了实刑监禁。
周杨辉律师凭借对各类案件的精准分析和有效应对,在不同领域都取得了出色的成绩。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的素养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守护着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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