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审理(20XX)苏XXX刑初XX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被告单位为江苏A公司,被告人LX系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公诉机关指控,自20XX年起,LX以月息诱饵向58人吸收资金4700余万元,已付本息4300余万元,认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此时,2014年执业的沈玉玮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沈玉玮律师首先对借款对象进行审查,发现所有借款对象均为LX的亲戚、朋友及公司员工,他通过逐一核对借款合同上的身份信息,验证了这些人属于特定关系人范畴,并非社会不特定公众。这一发现成为他否定借款对象不特定性的关键证据,为后续辩护策略奠定基础。
在审查所谓“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情况时,沈玉玮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的经验,逐页查看相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资料,发现信息传播范围始终处于可控状态,未突破特定圈层,未形成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效果,不符合该罪的宣传要件。
沈玉玮律师担任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还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紧扣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他详细梳理资金流向,确认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还本付息,进一步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虽未采纳沈玉玮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认可诸多从轻情节,对LX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的判决,同时责令被告单位及LX继续退赔集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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