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与赠与合同纠纷,原告为A女士,第三人是其丈夫B先生,被告则是与B先生有不正当关系的C女士。争议焦点在于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征得A女士同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C女士是否应返还赠与款项。
A女士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丈夫与C女士的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但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张雯雯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权属;接着,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主张其与第三人交往时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此外,律师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张雯雯律师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第三人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认定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优先梳理能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婚姻关系证据;其次,固定能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如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最后,收集能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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