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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指控下的无罪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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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2 · 158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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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执业十六年,李鉴春律师善于从侦查阶段发现辩护突破口。
合同诈骗指控下的无罪反转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该公司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的张某面临着刑事追诉的巨大压力,案件看似对他极为不利。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全面阅卷,同时会见张某,还调取了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通过细致的梳理,他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发现了案件的突破口。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张某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而且,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让张某避免了刑事处罚,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给他带来的诉累。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众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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