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中,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了《借款合同》,主张将前述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补签的《借款合同》,而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转变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款项最初是用于股权交易;转账备注清晰显示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进一步说明款项性质;工商登记信息表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证实了投资事实;企业信息也作为辅助证据,共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周科兵律师则进行了有力回应,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而本案并非如此。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转让和投资的基础法律关系。其次,完整构建证据链,提交多种相关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基础关系抗辩”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