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丹阳市,原告丁女士和被告王姓男子均从事眼镜相关业务。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丁女士按照王姓男子的需求供应镜架等产品。2025年6月,王姓男子出具欠条,确认欠丁女士货款116899元,并约定每月还款1-2万元。然而,王姓男子仅支付了27000元,尚欠89899元未付。丁女士因此将王姓男子诉至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利息。
张琪律师自2017年起在江苏省镇江市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接案后,张琪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那张2025年6月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作为突破口。该欠条以书面形式呈现,清晰记录了被告确认的欠款金额为116899元以及还款的相关约定。
张琪律师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从业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是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使其在处理各类民事纠纷时游刃有余。在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张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张琪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就是详细审查了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很快发现欠条是证明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审查过程中,张琪律师仔细比对了欠条上的金额、日期以及还款约定等内容,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他还调查了被告的付款记录,进一步确认被告的还款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张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欠条这一关键证据,有力地证实了被告的欠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足额付款,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姓男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丁女士货款8989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2025年12月18日起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44元由被告负担。在结案前,张琪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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