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烟台,原告为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为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的配偶柳某某。原告向被告木业公司供货,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木业公司欠付货款103900元,双方签署对账确认单。柳某某通过微信付款11900元后,剩余92000元未付。原告以柳某某在对账单保证人一栏签字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则辩称欠款金额不符,柳某某未提供担保且已过保证期间。
宋晓律师自2017年起在山东烟台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的对账确认单作为突破口。该确认单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载明截止2023年12月5日,木业公司欠商贸公司货款103900元,并注明以前所有单据作废,欠款单位处为被告木业公司,柳某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宋晓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深耕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专精于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在经济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需求高度匹配,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问题并制定有效的代理策略。
宋晓律师接案后,首先仔细研读了全案材料,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现被告对欠款金额和保证责任的抗辩可能存在漏洞。在审查对账确认单时,宋晓律师注意到签字的真实性可能影响案件走向,于是申请对该对账确认单中“柳XX”的签字进行鉴定。宋晓律师凭借处理过众多经济纠纷案件的经验,深知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案件的重要性,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与供货、付款相关的其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单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2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柳XX对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驳回原告烟台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柳XX对执行不能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鉴定费由原告与被告烟台某木业有限公司各负担2600元。结案前,宋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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