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李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多分房产,并要求黄某承担债务。黄某委托吴磊律师应诉,吴磊律师提出:女儿长期由黄某及外祖母照料,黄某患有疾病丧失再生育能力,具备优先抚养权;同时要求依法公平分割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并驳斥李某家暴、转移财产的不实主张。
李某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有:认为自己有能力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应该获得抚养权;主张部分房产是自己婚前财产,不应进行分割;还提出黄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吴磊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抚养权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第一,女儿长期与黄某、外祖母共同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环境,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稳定的生活环境对于孩子的心理和情感发展至关重要,频繁改变环境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心理压力和不安全感。第二,黄某丧失再生育能力,依法应优先考虑由黄某抚养。法律出于对女性生育权益和孩子成长稳定性的考虑,给予丧失生育能力一方在抚养权争夺上一定的优先地位。第三,李某存在拉黑失联、未尽抚养义务、驱逐妻女等行为,不适宜抚养孩子。这些行为表明李某在履行抚养义务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财产分割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第一,认定丽水房产《财产约定书》非真实意思,按共同财产处理。因为该约定书可能存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所以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依法分割。虽然房产是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合理分割。第三,婚后学区房按贡献与照顾子女女方原则分割。考虑到黄某在照顾子女方面的贡献以及女方的权益,在分割婚后学区房时应给予适当倾斜。第四,合理认定赡养支出,剔除不属于转移财产的部分。赡养支出是合理的家庭支出,不应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最终法律结论是:法院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女儿抚养权判归黄某,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李某应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准予黄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由黄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18周岁;4套房产、车辆、养老金、企业年金依法分割,黄某最终获补偿款463060.83元;驳回李某巨额债务、不当财产主张。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企业(这里主要指家庭)常见的错误认知有:认为可以随意主张抚养权,不考虑孩子的实际生活情况;对财产分割存在不合理的期望,忽视法律规定。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抚养权判定上,要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环境、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意愿等因素;在财产分割上,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这对用人单位(可类比为家庭中的双方)的警示是,在处理婚姻关系和家庭事务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可类比为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启示是,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吴磊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收集和整理了关于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对抚养权和财产分割进行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核心争议点进行有力辩护,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700元不是小事,它定义了一份合同是公平还是欺凌;在这起离婚案件中,每一项权益的争取都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活质量和孩子的未来成长。吴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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