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日,当事人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某保险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当事人家属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35万余元。保险公司为减少赔付,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少赔2.5万余元。
李星星律师怀疑保险公司上诉理由的合理性。为此,其逐份审查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还详细对比了经营证据与误工费的关联性,核实家属陪护情况。通过严谨的查证,发现保险公司无法举证非医保用药不合理,且受害人有经营证据支持误工费,家属全程陪护应获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一审酌定也符合标准。
接手本案的,是202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星星。该律师在二审中逐一严谨回击保险公司的质疑。
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35万余元赔偿金额全额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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