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XX公司因电力设备买卖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依约供货并开具发票,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8月5日,XX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但之后仍未付清,XX公司多次催告无果。XX公司主张XX公司分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及逾期付款利息,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翁鹏威。该律师第一时间逐份梳理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计划书》、后续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怀疑被告对欠付货款金额的抗辩不成立。
一审阶段,被告辩称仅存在56份买卖合同,《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将《付款计划书》原件提交法庭,指出上面有XX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双方对账结算结果,且XX公司在庭审已认可其真实性。同时,律师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
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上诉。翁鹏威律师结合一审事实与证据,致电一审法官核实相关细节,向二审法庭阐述《付款计划书》是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对方无新证据支持上诉主张。
翁鹏威律师在长期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至关重要,后续将构建证据审查清单,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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