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月,被告人周X某甲与四川省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合作生产肥料,在仅办理复合肥料生产许可证,未办理“复合氮肥(Ⅱ型)”和“复合颗粒氮肥(Ⅲ型)”生产许可证、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组织人员生产化肥并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未销售化肥90吨,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周X某甲表示认罪认罚,但其对抽样检测和自首认定提出异议。莫川川律师介入此案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试图从中找出案件的关键线索。
莫川川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合伙人。他曾任服务于大型上市企业,参与企业的运营管理与争议解决,这使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入分析案件细节,对公安机关的抽样检测程序进行了详细比对,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同时,他结合自己在企业合规方面的专业知识,对周X某甲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判断其是否存在其他潜在的法律风险。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周X某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考虑到周X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他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判处周X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前,莫川川律师补充提交了周X某甲积极配合调查和退赃的相关证据,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莫川川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采用先详细审查案件证据,再结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分析的方法。他会仔细比对各项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他注重从当事人的行为和案件背景出发,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莫川川律师主要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议解决,他常年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践行“案件无大小,专业加服务”的执业理念,致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