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4日,青海省XX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西宁XX(普通合伙)、青海XX公司、唐XX的买卖合同纠纷,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原告称与被告XX专科医院长期合作,为其提供药品批发服务,根据相关文件,截至2025年10月20日被告一尚欠货款192,331.54元,且已远超合同约定结算期限。被告XX专科医院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XX公司、唐XX为合伙人,原告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马明艳律师接手本案,该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律师怀疑被告可能会对欠款事实提出异议,于是进行了细致的查证。律师逐页审查《中标药品购销合同》,确认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仔细核对商品出库单及发票、往来账项询证函两张、原告公司挂账系统截图等,制作了《供货与欠款明细对比表》,发现这些证据可相互印证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还查询企业信息,确定被告XX公司、唐XX的合伙人身份及出资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案件结果是法院判决被告西宁XX(普通合伙)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被告青海XX公司、唐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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