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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万工程款支付真相在二审锁定,为企业成功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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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4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聂嘉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21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1201711781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873159060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具有扎实的实践与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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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司法实践往往聚焦于工程款支付的实际情况、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证据的有效性。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和事实认定存一定难度。当事人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链条时,选择合适的律师尤为重要,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挖掘关键证据,争取有利结果。某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中,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深入研究相关材料,通过反复沟通和对银行流水的分析,锁定了两笔共计163万元的工程款支付证据,最终法院采信该事实,为客户减损163万元。
163万工程款支付真相在二审锁定,为企业成功减损

2011年10月30日,在邵阳市隆回县,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将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约定由杨X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执行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同时对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公司就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也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需向杨X支付的金额不符,于是引发了本案的二审

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长沙执业,就职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她在接到上诉人公司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去到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由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也因为涉案工程进行了相关诉讼,从一审打到了再审,为全面了解此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问题,聂嘉仪律师分别去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就此涉案工程诉讼的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之后,聂嘉仪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试图让负责人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

经过与客户负责人多次对细节的交流以及负责人的充分回忆,还有对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客户负责人回忆出一个重要情况。当时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是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此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钱无法转出,且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此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并且在到款的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嘉仪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依据相关的合同约定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聂嘉仪律师认为这两笔款项应认定为已向杨X支付。

在二审的关键节点,聂嘉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的资金流向,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已支付给杨X。她向法院阐明,银行转账记录清晰显示了资金的流转情况,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约定。此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原本一审判决中未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经过聂嘉仪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采信了该事实。

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的主张,为客户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即使时间跨度长、证据繁杂,通过深入挖掘和细致分析,仍能找到关键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其次,对于工程款支付问题,要注重对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这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突破点。再者,律师在二审中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此案也提醒企业在工程合作中要规范财务管理和资金流转,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在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局面。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和证据链条。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更加注重对实际履行情况和证据的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资金流向、施工记录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当事人在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聂嘉仪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成功减损,体现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另外,在文XX涉案强奸幼女罪一案中,一天晚上,文XX(案发时未满16岁)约王X(案发时未满14岁)出来玩并与王发生了一次性关系。5年后,被告人文XX被X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聂嘉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对接检法机关,提交委托手续。虽办案机关初步认定构成强奸,但她坚持积极沟通、主张合法诉求。她详细核实案件细节,安抚情绪紧绷的当事人,指导其通过照片、社交平台记录等回忆取证,破解案发近五年、记忆模糊的难题。她走访当事人原生家庭(父母离异由祖辈抚养),在放松环境中助力其找回尘封快手账号,固定双方恋爱期间亲密互动、无厌恶情绪的关键证据。结合心理学、脑科学等多学科,剖析未成年人身心变化,以恋爱互动证据质疑“强迫”情节,主张双方自愿,作无罪辩护。她指出案件核心疑点:案发时间、双方年龄无法确定,无物证支撑,证人证言矛盾,举报动机不纯,证据链不完整、未达定罪证明标准。全程坚持无罪辩护,最终促成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达成“判二缓三”的缓刑结果。这一案件同样彰显了聂嘉仪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法院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证明力,同时也会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成长环境。聂嘉仪律师通过多方面的调查和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辩护中法理与情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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