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被告人陈XX发现某网络科技公司“某某吧”APP平台存在漏洞,联合李XXA制作仿站盗取资金,邓某某寻找银行卡用于提现。邓某某联系了潘X,潘X明知资金来源非法,仍提供本人银行卡并介绍李某某B参与,帮助转移盗取资金。经查明,潘X通过其银行卡提现11196元,获利2796元;在“某某吧”平台共同犯罪中,协助提现49980元,个人获利4900元,涉案总金额61176元。潘X的诉求是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明确潘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其自首、退赃等情节在量刑中的考量。律师林岚青介入后,首先详细查阅了卷宗中潘X与其他嫌疑人的聊天记录,以确定其参与犯罪的具体程度。
林岚青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民交叉领域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90%。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潘X案件时,有独特的视角。他曾担任大连某检察院法律顾问,这使他熟悉司法机关的办案流程和思路。在本案中,他从检察官的角度出发,审视案件证据。他仔细比对了潘X与主犯陈XX、邓某某的行为,发现潘X在犯罪链条中仅起“工具人”作用,未参与技术开发或主导资金分配。他还通过会见潘X,进一步了解其参与犯罪的主观心态和具体细节,为后续的辩护策略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最终采纳了林岚青的辩护意见,认定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开庭前,林岚青补充提交了潘X退赃的相关证据,以及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这些证据进一步支持了他的辩护观点,使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潘X的从轻情节。
林岚青处理此类盗窃共同犯罪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明确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确定其是否为从犯。然后,仔细挖掘嫌疑人的从轻情节,如自首、退赃、取得谅解等,并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促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林岚青的执业领域集中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他的典型客户包括初犯、有从轻情节的嫌疑人等。他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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