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江苏省常州市XX区,被告人XX被公诉机关指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球鞋投资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五百余万元,未归还部分达一百五十余万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掌握了资金流向、投资项目虚假等证据,而被告人一方面临着数额特别巨大的指控,情况十分不利。
此时,2016年执业的尹涛律师接手此案。进入律师行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近千件。尹涛律师接手后,首先逐页审查案卷材料,发现资金去向记录存在部分模糊不清的地方,他通过与银行沟通,调取详细的资金流水记录进行验证,这让他能更准确地确定涉案金额,为后续确定辩护策略提供了基础。
在比对相关笔录时,尹涛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笔录的经验,发现被告人在到案后的供述存在前后表述略有差异的情况。他再次与被告人核对,确认是因紧张导致表述不准确,并非故意隐瞒。这一发现使他更加明确被告人如实供述的情节,为自首情节的认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查证过程中,作为常州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尹涛律师,发现案件记录中关于被告人主动到案的时间表述模糊。他通过调取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和询问相关警员,锁定了准确的到案时间,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但采纳了尹涛律师提出的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悔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退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剩余违法所得责令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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