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罗先生驾驶货车与吴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刮蹭,致吴女士等人受伤,罗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当天,吴女士被送往吉安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颜面部擦伤。她先后两次住院,第一次治疗98天(含48天挂床),花费33266.95元;第二次住院131天,花费39675.74元,两次医疗费均由罗先生及其单位支付。2016年10月,经鉴定吴女士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误工期480天、护理期240天、营养期180天,后续治疗费10000元。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新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个月、护理期8个月、营养期6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吴女士的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46866元,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该金额。吴女士和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女士认为一审认定住院天数有误,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小孩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支持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保险公司则对吴女士的伤残鉴定有异议,认为不应支持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还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计算及后续治疗费提出质疑。
二审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吴女士虽住院229天,但存在挂床情况,一审认定181天符合实际;吴女士为农村居民,无证据证明小孩随其在城镇居住,一审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合理;吴女士父母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收入来源,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保险公司的异议,法院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一审结合鉴定意见计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应予以赔付。最终,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邹婷律师在执业第5年时遇到此案,她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从大量的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材料中提取关键信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她长期认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住院天数、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等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当事人容易在这些方面产生争议。
从长期处理人身损害纠纷的观察来看,为避免类似纠纷,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医疗票据、诊断证明、鉴定报告等。在主张赔偿时,要准确提供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确保诉求合理合法。同时,对于鉴定结果等关键事项,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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