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与被告黄某某存在废品回收买卖业务往来,原告供货后,被告却未及时支付货款。2024年10月21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8568元,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拖延未付。无奈之下,原告决定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律师费。
来自浙江台州的律师陈秋秀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办理案件超过100多件,案件类型涵盖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陈秋秀律师在处理此类债权债务纠纷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合同风险把控上有着独特的敏感度。
接手案件后,陈秋秀律师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精准梳理。针对小额买卖欠款纠纷,她将欠条、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进行整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法院认定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她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了诉讼请求,明确了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与法律依据,最大化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陈秋秀律师并没有因此懈怠,她依法完成庭审程序,清晰地陈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她凭借自己在法律行业深耕8年多所积累的扎实实务经验,推动法院及时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XX货款38568元;被告以3856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此案中,陈秋秀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梳理与固定、诉讼策略的优化以及高效推进庭审程序,成功帮助原告实现了快速回款的核心诉求,切实解决了原告货款被长期拖欠的难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