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是李X,被告是王X。争议焦点在于,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同时李X希望能在离婚时争取到居住权益,并获得因王X出轨生子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初,李X掌握了夫妻长期分居的事实,但缺乏能直接证明王X出轨的有力证据,也没有系统梳理关于房屋为婚内购买以及自己无其他住所的相关证据。
侯浩亮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通过收集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锁定了王X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王X一方可能会对出轨证据进行质证,认为证据不充分或存在误解。侯浩亮律师则通过详细阐述证据来源和证明力,回应对方的质疑。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主张,律师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强调李X为家庭付出24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王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其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侯浩亮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锁定关键过错证据、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的方法论。先通过收集能证明对方重大过错的证据,为赔偿主张提供依据,再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收集各类相关证据,从不同角度支撑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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