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省西宁市XX区,原告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的经营者是赵XX,被告为李XX。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采购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20XX年X月X日,被告父亲李XX代被告向原告经营者赵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赵XX现金5000元”。20XX年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载明“被告欠付原告货款53000元,于20XX年X月X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原告累计供货价值5X000元,多次向被告主张付款遭拒,遂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等。
李斌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于青海西宁地区,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欠款条作为突破口。该欠款条以书面形式呈现,明确载明“欠款人李XX(身份证号:
XXXXXX112XXXX4015)欠53000货款,欠款人承诺于20XX年X月X日前还清上述全部欠款”。
李斌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其丰富的合同纠纷处理经验,能精准把握本案买卖合同纠纷的核心要点,为解决此案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撑。
李斌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发现原告提交的欠条与本案的关联性存在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了欠条和欠款条的内容、出具时间及相关背景信息。考虑到被告未答辩且可能存在证据不清晰的情况,李斌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欠款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案涉货物以及被告欠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宁XXXX机械租赁部支付货款53000元,以及截至20XX年XX月2X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X0.X元,自20XX年XX月XX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3000元中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X5%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在结案前,李斌律师提交了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