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XX某运输有限公司在与中XX公司的业务往来中陷入了困境。2021年12月,双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运输公司向中铁XX位于广西玉林的项目出租汽车吊、随车吊等设备。然而,结算后中铁XX仅支付部分款项,尚欠104,490元,运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运输公司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拥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
俞国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此次接手运输公司的案件,他深知其中的挑战。庭审中,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依据合同第10.1条主张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最高不超过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这一合同条款对运输公司极为不利。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租赁合同》《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末次结算确认单》等。他清楚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上限极低,远低于市场融资成本。
面对不利局面,俞国锋采取了一系列务实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相应资产,为后续执行打下坚实基础,并且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这一举措体现了他对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执行难点的深刻认知,提前锁定资产,保障了运输公司的权益。
其次,他主攻欠款本金。由于被告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俞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逻辑,确保法院全额支持104,490元本金。
对于违约金,俞律师尝试主张按LPR计算,但因合同明确约定且运输公司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而未获法院支持。不过,他成功争取到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且起算时间按运输公司主张的2024年11月20日起算。
最后,俞律师成功主张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由败诉方被告负担,降低了运输公司的维权成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铁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运输公司租金104,490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虽然违约金因合同条款限制较低,但运输公司成功收回了全部欠款本金,且诉前保全确保了款项的可执行性。俞国锋律师凭借出色的办案能力,不仅为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还因其在法律领域的杰出表现,获得了“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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