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林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深耕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尤其专精于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此次,他接手了一起交通事故中运输车辆停运损失赔偿的案件。
2019年2月17日,黄X驾驶小型轿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导致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交警认定黄X负全责,吕X无责。事故发生后,吕X的客车停运14日,造成停运损失60000元等其他损失。黄X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保险公司以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黄X遂委托满林强代理此案。
满林强深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运输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问题存在诸多争议。他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分析出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由保险公司赔偿已无争议,按照“举重以明轻”原则,后两项也应同样由保险公司赔偿,且该条并未区分赔偿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2019年6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立案,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778元,包括车辆停运损失60000元及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117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且属于免责范围,公司已尽告知义务,停运损失应向驾驶人主张。
满林强敏锐地抓住保险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的漏洞。他指出,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责任,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被告黄X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仅出具了保险单,且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
2019年9月24日,评估机构对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作出价格评估意见书,认定损失为41220元。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满林强凭借对行业规则、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避免了被告黄X承担赔偿责任。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其办理的案件也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曾办理的潘某诉云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221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云南省首例高空抛物引发的诉讼纠纷,判决胜诉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普法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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