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B向原告A借款后偿还部分款项,尚欠一万余元未还。原告A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山东滕州的刘儒学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偿还欠款及利息,但被告B不服,提起上诉,以借条签字不真实、一审程序违法、未交付借款等理由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刘儒学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接手案件后,他开始了严谨的审查工作。首先,刘儒学律师逐页比对借条上的签字笔迹,发现签字虽有差异,但不能直接判定不真实。他通过调取被告B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样本进行验证,发现借条签字与样本有一定相似性,这为后续证明借贷关系真实性提供了初步依据,确定了围绕笔迹真实性进行抗辩的策略。
在比对笔迹后,刘儒学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此处类比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条等文件)的经验,进一步锁定借条签署日期。他仔细查看借条的书写痕迹、纸张特征等,发现借条日期与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借款时间相吻合,进一步验证了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强化了证据链。接着,刘儒学律师调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有被告B承认欠款的内容,这成为有力证据。
刘儒学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有着丰富的查证经验。他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借款交付时的环境情况,排除被告关于未交付借款的说法。同时,他通过调查令调取被告B的入库系统数据和考勤记录,发现被告B在借款时间前后有资金流转和正常工作情况,进一步佐证借款的合理性。最后,刘儒学律师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借条签字为被告B本人所签。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B在一、二审中均自认尚欠原告A一万余元,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相互印证,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最终,法院驳回被告B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告B须向原告A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告B承担,多年欠款得以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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