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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凭证与合同约定,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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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6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国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04人 执业14年
律所: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1320121064874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160020403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国鹏律师 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9年公司运营法律实务和律师的工作经历,擅长民商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在公司运营治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在公司治理风险、股权激励、资本运作实施等方面,准确把握客户需求,系统识别法律风险。拥有多年诉讼经验,诉讼案件类型多,业务地域广,为客户提供法律领域的专业服务。 先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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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难点在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核心证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杨国鹏律师发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等异常,以此为突破口。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判决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支持了原告核心诉求,未支持律师费诉请。
购房凭证与合同约定,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事实

2024年的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验证了杨国鹏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是四川融亦融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累计代理案件量已超1300件,专注于民商刑交叉领域、公司治理及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擅长处理跨领域、高难度的复杂疑难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A与被告A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购买被告A开发的商品房,被告A应于约定日期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需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原告A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然而被告A却未按约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时间达数月,经原告A催告后仍未履行交房义务。于是,原告A委托杨国鹏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A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面对这种情况,杨国鹏律师充分展现了他严谨细致的执业风格。他向法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交付相关证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完整且有效,充分证明了被告A逾期交房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在违约金核算方面,杨国鹏律师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逾期交房天数,精准核算违约金数额,明确不同逾期阶段的计算标准,确保原告的违约金主张有明确的事实和合同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违约金数额,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且合同未作约定,法院对律师费诉请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处理机关为法院,具体决定是判决被告A限期向原告A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这一决定使得原告A获得了应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维护了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杨国鹏律师在处理缺席诉讼时的应对能力和精准的证据运用能力,彰显了法律对房地产交易中违约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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