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李坤律师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2019年开启了他的律师生涯。作为民盟盟员,他积极投身法治建设,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德阳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在他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诈骗罪案件颇为典型。被不起诉人唐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11月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后经历取保候审等程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3月30日,唐XX以朋友朱X的名义注册成立中江县xx家庭农场,采用无中生有上报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了中江县农业农村局对xx家庭农场培育项目补助金10万元人民币。
德阳李坤律师接手此案后,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多次与唐XX沟通了解情况。他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证据并不充分。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李坤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和检察院沟通,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指出案件中证据链的缺失和犯罪事实的不清晰之处。最终,检察院认为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唐XX不起诉。
另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娄X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娄X所在的四川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天全xx公司烟气在线自动检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娄X应天全xx公司要求排查二氧化硫排放数据异常问题时,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导致监测到的氮氧化物含量严重失真,致使天全xx公司违法排放氮氧化物,严重污染环境。直到2025年7月16日,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
德阳李坤律师为娄X辩护时,强调娄X系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娄X在环保部门同意下更换低温氮氧化物转化器完成整改,犯罪情节轻微。最终,检察院认为娄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有效整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X不起诉。
德阳李坤律师秉持“受人之托,终人之事,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的执业理念。他深知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在办案过程中,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从不轻易承诺胜诉,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进展。
未来,德阳李坤律师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领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务实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道路上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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