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XX公司(木业公司)因业务往来,通过背书转让获得了江苏XX公司(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达10万元。然而,汇票到期后虽经提示付款,却未能获得清偿。由于各种原因,木业公司未能在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内起诉。当他们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维权时,已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俞国锋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法律领域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俞国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尤其在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他深耕债权债务领域多年,对该行业的规则、证据特点和裁判口径有着深入的理解。此次接手木业公司的案件,他迅速展开行动。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以证明真实交易关系。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若按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极有可能败诉。
面对这一困境,俞国锋律师凭借对行业的深刻认知,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他精准地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也就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一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他仔细测算,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了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虽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依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被告酒店公司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原告成功追回全部款项。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还凭借出色的表现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荣获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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