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是某地区居民,他在某年5月3日与李X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以86800元的价格从李X处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当天就支付了全部购车款,李X也交付了车辆。补充协议明确李X要协助张X联系原车主办理过户,若原车主不配合则由李X负责,过户费用张X承担。
然而车辆交付后,李X并未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张X多次催告也没用,导致车辆无法正常年检、使用和二次销售。为维护权益,张X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协议、李X返还购车款、支付利息和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李X辩称,出售车辆是因自己受伤无法驾驶,且出售时已告知张X自己不是原车主,还提出过户无需自己负责,张X也同意了。他还称原车主曾同意过户,但因当地规定车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过户,自己购买时也没过户,后来自己受伤住院,原车主又拒绝配合还要求额外费用。
接手此案的谭冬律师,作为原告方律师,与王律师共同接受委托。谭冬律师协助整理车辆买卖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辅助起草法律文书,跟进诉讼流程。庭审中配合王律师陈述案情、回应争议,助力法庭查明事实。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双方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补充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购车款支付凭证等证据。法院审查核实后,确认了案件事实。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合法有效,李X未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张X请求解除协议、返还购车款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支持。但张X自身有一定过错,部分损失缺乏证据,对这部分诉求不予支持。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协议,李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X返还购车款86800元,张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车辆,驳回张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按比例分担。在法律上,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收尾:判决下来后,张X把车辆返还给了李X,李X也按判决返还了购车款。张X将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收进了文件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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