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陈健律师作为张X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张X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张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属于自首;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张X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并且张X在诈骗窝点中后期系被当作“猪仔”卖入,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应认定为胁从犯。律师请求法庭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基础上给予更大幅度的从轻从宽处罚。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件,涉案人数众多,诈骗窝点分布在缅甸果敢、勐波等地。张X先后在两个诈骗窝点从事不同类型的诈骗,累计时长18个月。虽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根据司法解释,境外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即构成“其他严重情节”。陈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许多复杂的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重点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陈健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张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成功让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从轻处罚。在诈骗集团中,张X并非组织者、领导者,只是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陈健律师通过梳理这些事实,让法院采纳从犯认定,依法减轻处罚。律师还主张张X在窝点内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当作“猪仔”卖入,应认定为胁从犯,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系被高薪诱惑主动偷渡出境,虽受到一定管控,但并非被暴力或胁迫加入,不符合胁从犯特征,未采纳该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陈健律师协助张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了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其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处罚的罚款可折抵罚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虽然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三重情节,张X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陈健律师长期认为,在跨境诈骗案件中,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情节,为其争取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对于涉及跨境犯罪的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认罚,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途径。同时,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准确的案件信息,以便律师更好地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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