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混同用工下,律师如何为劳动者锁定责任方维权成功?

混同用工下,律师如何为劳动者锁定责任方维权成功?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1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更多>
导读: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近7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加班情况,劳动仲裁却被驳回。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多项费用超3.8万元。
混同用工下,律师如何为劳动者锁定责任方维权成功?

班兆然是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三年来,承办各类案件已逾329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下面来看看她处理的这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

此案件中,原告是劳动者,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混同用工关系,确定最终责任承担方,以及劳动者能否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但关键缺失证据是能明确混同用工关系和准确证明加班情况的材料。而且劳动仲裁败诉,这意味着原证据链存在不足。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的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以此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然后,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最后,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方可能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质证,班律师则依据所收集和整理的证据,清晰阐述混同用工关系,强调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回应对方的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以确定责任主体,再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关键证据,接着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追索权益,最后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并论证责任承继。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