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因家庭矛盾,原告A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主张分割房产的三分之二并抚养全部三名子女。被告A委托魏建明律师应诉,提出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名女儿、分割房产折价款等抗辩主张。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魏建明。该律师首先怀疑原告主张分割房产三分之二的合理性,于是逐页查阅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发现被告曾以彩礼88000元用于首付,且婚后共同参与家庭生活,应平均分割。在抚养权方面,律师怀疑原告抚养能力,通过收集三名子女的年龄证明、意愿陈述(法院询问笔录)、被告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日常照顾子女的证据等,指出原告存在不利于子女抚养的行为。对于金银首饰,律师怀疑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便收集首饰的购买凭证、订婚彩礼的相关证据,还提交原告父母认可保管首饰的录音证据、报警记录等。针对债权债务,律师查阅投资记录、消费凭证等,证实债权债务应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全部核心抗辩观点。魏建明律师表示,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证据审查需细致入微,后续将构建一套婚姻案件证据审查的知识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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