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10日,丁某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某、汪某夫妇签订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约定总房款XXX元,丁某先支付定金5000元,12月11日支付395000元,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900000元。丁某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之后,她没去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经鉴定,涉案房产价值XXX元。此外,2017年间,丁某为方便办事,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丁某的辩护人施亚军律师提出对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认为应考虑相关情况;同时指出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部分款项后将房产过户,之后未按约定办理贷款而是抵押借款并逃匿。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众多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抵押合同、微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合同诈骗事实。对于伪造公司印章,有证人朱某、孔某等人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她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也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丁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虽然丁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公诉机关在认定合同诈骗数额时已扣除其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不属丁某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不予认可该情节对丁某量刑的影响。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汪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本案由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代理。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案件、公司诉讼等领域,尤为专精于涉企刑事案件、企业合规项目,在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和日常经济活动中,要保持警惕。对于涉及重大财产交易的合同,要仔细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信誉情况。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如不按约定履行义务、频繁抵押资产等,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对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去实施诈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起案件中,施亚军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他在辩护过程中,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了合理意见,并且积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情节。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够从容应对,找准突破口。他认真、严谨的执业态度,以及对每一个案件的用心,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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