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王XX因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的发票问题被公诉机关盯上。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对方为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则辩称是为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问题,找人代开用于“补进项”,主观无骗税故意且税款已补缴。
在此困境下,山西忻州的吕泽宇律师接受委托。吕泽宇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5年,在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工作。他擅长处理金融、建设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在实习及执业过程中,协助承办开庭忻州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百余笔,独立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余笔、婚姻纠纷20余笔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秉持着“以法律规定及事实经过为基础,综合运用个人专业知识及其他资源,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可靠、优质的帮助”的执业理念。
吕泽宇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
接着,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核心辩护观点。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代开发票,并非以骗税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也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吕泽宇律师凭借专业的知识和精准的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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