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安徽省宣城市XX区,苏州XX公司与宣城某置业有限公司、XX集团某合肥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苏州XX公司承接被告一开发的装修工程,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结算,结算总价款349XXXX3834.33元,但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工程款逾期未付。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陈明祥律师接手本案后,怀疑被告可能利用证据漏洞逃避责任。于是,他开始逐份审查证据,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竣工验收资料、工商档案等核心证据,通过仔细比对各项文件中的条款和数据,试图找出其中的逻辑关系和潜在问题。经过查证,他确定了清晰的诉讼思路与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依法参与缺席审理,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专业代理意见。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陈明祥。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法院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28XXXX6176.13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8XXXX6176.13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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