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成律师是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合伙人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
在实战经验方面,吴天成律师在疑难执行案件和民商事诉讼领域成果显著。在疑难执行案件中,他擅长针对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通过财产线索深度挖掘、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执行异议与复议等法律途径,帮助当事人重启执行程序,实现债权清偿。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他处理过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涉民生案件,以及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债务清偿等商事诉讼案件,还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的刑事辩护与风险防控,以及政府法律事务及行政争议解决等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他研发并推出“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产品化服务方案,已为数十家初创及中小型企业采用;为苏州某国企增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团队伴随项目周期全程陪跑,助力项目落地;代理个人办理多个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人人格否定等案件,保障了债权人数千万债权的实现。
接下来看两个典型案例。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例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并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清晰的法律规定与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方认识到其难以推卸的法律责任,案件未及开庭审理,某公司与股东张某便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最终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
另一起类似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通过有效证据串联,揭示了肖某在认缴阶段主动提供身份信息的事实。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于单一签字的形式真实性,而是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两个案例中,吴天成律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他精准地识别出潜在的法律救济途径,在第一个案例中,突破原执行框架,将维权矛头指向股东;在第二个案例中,抓住关键细节反驳股东的抗辩主张。他对法律规则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够灵活运用法律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这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的核心责任,并非一纸空文。债权人在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终本”裁定并非束手无策,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可以依法刺破公司面纱,向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个人追索,这是破解执行僵局、实现债权的关键所在。这对同行来说,启示他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深入挖掘法律依据和关键证据;对当事人来说,要认识到法律的力量,在遇到权益受损时,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吴天成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专业能力为根基,以客户利益为核心,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是一位兼具锋芒与温度的法律同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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