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民商事领域,随着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问题不断涌现,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8年投身法律实务领域,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民商事纠纷处理上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
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继承债权后起诉上诉人某投资公司还款,一审胜诉后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因为早年在本科刑法课堂上深入学习证据链构建知识,汪育倩律师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款金额吻合,证人证言能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凭借前几年在民商事案件处理中积累的对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汪育倩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这一职务行为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里,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基于长期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积累的经验,汪育倩律师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不明确,未达成实质一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以房抵款约定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
在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财产案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向李女士赠与大额款项后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由于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积累了大量数据和经验,汪育倩律师协助张女士收集固定证据,仔细核对转账金额,精准锁定实际转账总额。庭审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针对被告抗辩发表辩论意见,指出王先生的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李女士应返还不当得利。
汪育倩律师在这些案件中的专业处理方式,为解决民商事领域的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考标尺。她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法律条文剖析和策略制定,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法律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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