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丁XX与被害人高X、汪X夫妇产生了纠纷。2017年12月10日,丁XX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与高X、汪X夫妇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他们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双方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丁XX于2017年12月10日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12月11日支付人民币395000元,2017年12月29日前付清余款人民币900000元。丁XX谎称自办银行贷款,在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她并未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给他人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还在未支付合同余款的情况下逃匿。此外,2017年间,丁XX为方便办理事宜,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最终,这起纠纷闹上了法庭。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1.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按照扣除已付款项后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公诉机关的理由。因为有明确的鉴定价值,且已合理扣除丁XX支付的款项,所以认定的犯罪数额是合理准确的。
2.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丁XX自愿认罪,且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认为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可丁XX自愿认罪这一从轻情节,但对于中介公司赔偿情况与丁XX从轻处罚无关的观点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等重大合同签订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如果涉及大额资金往来,要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进行操作,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和合同凭证。遇到可疑情况,要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结尾
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害人的损失也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这警示我们要遵守法律,诚信交易。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执业的这几年里,他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地提出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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