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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工程被判不担责,用工主体认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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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31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合伙人
律所: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17546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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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经验丰富,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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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是司法实践的审查要点。当前,对于建筑施工等领域,若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法律明确规定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此类复杂的责任认定中,当事人选择合适的律师来理清法律关系、维护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刘欢律师曾代理刘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刘欢律师提出双方无劳务关系、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的抗辩,最终法院支持该意见,判定由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
个人承包工程被判不担责,用工主体认定有法可依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立案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为240元。5月5日下午13时许,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伤情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刘X垫付。原告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曾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讼,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刘X委托了自2019年起在安徽宿州执业的刘欢律师代理此案。刘欢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随后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了刘X本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刘欢律师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提出抗辩。刘欢律师指出,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不是包工头或者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案外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进行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并非在其分包的三标段,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认为作业出界与否与承担主体责任无关,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因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因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1-6号楼)做内粉工程,原告张XX系刘X班组成员,法院也不予支持;因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院对原告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同样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于判决中明确,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的情况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承担规则,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的用工秩序。提醒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要谨慎选择分包对象,避免因违法转包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为劳动者在遇到类似工伤事故时,正确认定责任主体提供了参考,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明确其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避免了不合理的责任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中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一直是重点和难点。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多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工程发包、转包的合法性以及各主体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于劳动者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法院会要求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这体现了司法实践对于此类案件的严谨态度,旨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市场用工秩序。

此外,刘欢律师还代理过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1年,蔡XX因宿州XX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之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刘欢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这一案例同样体现了刘欢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为劳动者成功追讨回被拖欠的工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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