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10月30日,某公司与业主方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就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分别向杨X和该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执,杨X起诉,该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支付金额不符,引发二审。
双方诉求和理由
杨X认为,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要求其支付剩余款项。而某公司则坚称,部分款项已经支付,只是一审未认定,不应再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聂嘉仪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调查工作。她前往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还调取出业主方公司与该公司涉案工程诉讼的二审、再审全部材料。通过与公司负责人多次沟通,让其回忆工程款支付细节和流程。经过对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发现关键线索: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原封不动转了出去。律师通过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直接转到了杨X账户。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和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这两笔共计163万元的款项已实际支付给杨X。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支付的款项应当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因此,这两笔款项不应再由某公司支付给杨X。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支持了某公司的主张,认定这两笔163万元的款项已支付给杨X,为某公司减损163万元。
本案由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的聂嘉仪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类凭证,如转账记录、发票、结算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在面对复杂的工程款项支付问题时,要仔细回忆和梳理每一笔资金的流向,不放过任何细节。
结尾
在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聂嘉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公司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其中民商事和刑事案件700余件。她深厚的法学功底,比如海南大学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基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为了理清本案中的资金流向,她查阅了大量相关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这种较真劲儿来自于她执业以来对每一个案件的态度。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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