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桐乡市,一场关于不当得利的诉讼引发了众人的关注。原告徐X,在再婚妻子王X因病去世后,认为王X与前夫所生之子雷X在王X病重期间的一些行为让他遭受了损失,于是将雷X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263898.39元。雷X面对这一诉讼,委托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其代理。
俞国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他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正式成为专职律师。俞国锋律师不仅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还担任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了诸多荣誉,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他书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的评选中获奖。
俞国锋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在民商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其中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刑事辩护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接受雷X的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
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的。按照举证规则,原告有责任证明取现后的资金去向是由被告取得或占有,但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俞国锋律师精准地抓住了这一点,让原告在这部分主张上无法立足。
而对于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声称“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俞国锋律师还强调,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他指出,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所以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也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俞国锋律师在诉讼代理方面的专业能力,他精准运用不当得利举证规则,成功区分“银行取现”与“转账”两种情形,使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及转账缺乏依据。俞国锋律师在民商领域的深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游刃有余,也为当事人雷X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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