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某无人机运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这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时间回到2025年1月7日。
那天,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到了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却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
此时,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介入了此案。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起执业于上海杨浦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面对这样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
通过胜诉判决,原告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这背后,离不开于彩霞律师的专业努力和精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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