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与被告陈XX、第三人谷XX因房屋占有问题产生纠纷。刘XX于2007年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产权证书,谷XX曾居住此房,后与陈XX结婚。离婚后,谷XX搬走,陈XX却以无房为由拒绝搬出。刘XX认为陈XX侵害其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陈XX搬出并支付房屋使用费。陈XX辩称刘XX无购房能力、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还过房贷,且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接手本案的,是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该律师首先协助刘XX梳理涉案房屋的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证据,确认刘XX为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接着,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刘XX名下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现虽谷XX和陈XX曾向该账户存款,但刘XX与谷XX均称是租金。最后,面对陈XX主张的借名买房关系,律师指出陈XX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未能提交书面协议等有效证据。
李同红律师在多年婚姻、继承、房产纠纷案件办理中,积累了超1000件案件经验。他认为,在这类案件中,细致审查证据、明确举证责任是关键。他构建相关知识工具,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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