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在杭州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XX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江省XX公司因被告XXXX公司未还本付息,其余被告未承担担保责任而提起诉讼。被告方包括XXXX公司、XX钢管有限公司等九名被告,他们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主张被告XX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手本案的,是2013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戴芬芳。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担心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以及担保责任的界定存在问题。为了核实情况,戴芬芳律师首先逐页翻阅了《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标记出关键内容。接着,她对比了借款凭证、《展期协议》等证据,确认借款的发放、展期等情况。然后,她致电银行核实债权转让的具体细节,并查阅报纸公告,确认债权转让通知已合法送达各被告。
经过查证,戴芬芳律师发现所有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债权转让也已通知各被告,原告有权向各被告主张相应权利。最终,法院认定被告XXXX公司违约,应承担返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其余被告需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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