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军律师自2025年起在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段先生是购买汽车的一方,被告是原公司的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已注销,原公司的债务该由谁承担。
段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支付购车全款的凭证,以及车辆因公司未清偿贷款被扣走的事实,但缺失能证明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证据。
张卫军律师介入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从中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两名股东赵先生认缴1029.69万元、孙先生认缴989.31万元,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孙先生的委托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该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自202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当遇到公司注销、主体灭失的情况,从工商档案入手,精准查找股东违法减资、未实缴出资、未经清算即注销等关键事实;紧扣核心证据,有力驳斥对方不合理的抗辩;同时协助当事人完成程序性工作,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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