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公司与被告C、C公司产生场地及设备租赁纠纷。欠付费用金额认定、违约责任承担、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及维权合理费用负担。被告以C公司名义经营却长期拖欠费用,经对账确认欠款二十余万元,且经多次催告仍拒付。原告委托吴震律师代理此案,吴震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
接手案件后,吴震律师首先逐页比对租赁协议、解除协议的条款细节,发现协议中对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有明确约定,这为后续主张律师费提供了有力依据。随后,他锁定结算清单的日期,发现结算时间与被告开始拖欠费用的时间有明确关联,进一步验证了欠款事实。接着,吴震调取双方微信沟通记录,发现被告承认欠款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这一证据补充了双方对欠款的沟通情况。
吴震凭借比对过上千份合同的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在查证过程中,他作为南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还申请调取气象数据,以排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被告无法支付费用的可能性。同时,吴震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设备的使用情况与租赁协议约定相符,进一步证明了原告已依约交付设备。此外,他还调取被告公司的考勤记录,确定设备在租赁期间的实际使用人员,强化了被告使用设备的证据。最后,为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吴震对部分关键证据进行了笔迹鉴定,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
最终,法院经缺席审理,全额认定二十余万元欠付总额,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判定被告C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C公司、B需共同向原告A公司支付全部欠付费用、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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