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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交叉与量刑博弈:李建鹏律师的刑辩逻辑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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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02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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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建鹏律师执业13年,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辩护。其兼具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双重视角,通过精细化阅卷等策略辩护。如在M某案中二审改敲诈勒索罪为受贿罪,刑期从十年降至五年;在甲某串通投标案中,争取到仅处罚金的最轻量刑,展现专业价值。
罪名交叉与量刑博弈:李建鹏律师的刑辩逻辑与策略

罪名交叉领域的实质性边界与定性辩护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认定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敲诈勒索多家单位钱财。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核心争议点,指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原审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将罪名由敲诈勒索罪改为受贿罪,体现了律师在罪名交叉领域准确界定实质性边界的专业能力。

认罪认罚框架下的量刑协商空间与纠正路径

在甲某串通投标案中,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李建鹏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法院虽认定甲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采纳了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对甲从轻处罚,仅判处罚金。这表明在认罪认罚框架下,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能挖掘量刑协商空间,纠正不当量刑建议。

前置审查阶段的证据阻断与程序阻击

在一些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分析至关重要。如在甲某串通投标案中,律师指出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同时,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分析,律师在前置审查阶段实现了证据阻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这体现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对证据的把控和对程序的运用,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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